新闻摘要:11月1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二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会上,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围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和文化部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作等发言。
项兆伦说,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参与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保护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响应,社会公众参与保护传承非遗的意识与积极性不断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正式颁布施行,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颁布了非遗保护条例。符合中国国情的非遗保护体系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共有38个非遗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是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非遗保护工作机构逐步完善。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截至2015年已累计投入42亿元。96所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列入《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文化部与各地文化部门、专家学者共同探索实践了多种保护方式。
项兆伦同时表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源于农耕文化,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巨大改变是非遗普遍面临的外界威胁。一些非遗代表性项目失去了生存土壤和空间,面临消亡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项目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后继乏人,受众急剧减少。传承人群普遍存在文化素养不足、知识面较窄等弱点。可持续的保护传承机制还不健全,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针对这些问题,文化部在推动非遗保护工作中进一步提出并强化了三个理念:一是非遗走进现代生活的理念;二是在提高中保护的理念;三是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理念。
项兆伦介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遗保护工作将从“抢救保护、建章立制”的基础工作阶段转入“提高保护传承水平”的纵深发展阶段。文化部将以“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制度,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努力扩大传承人群,扩大非遗受众,增强传承活力,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八项工作:一是推动振兴中国传统工艺;二是加强传统戏曲保护,推动传统戏曲振兴;三是推进抢救性记录工程和非遗数据库建设;四是启动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五是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六是继续推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公共文化场馆;七是积极推动我国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工作;八是开展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摘自中国文化报2015年11月23日《文化部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意象点评:从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开始,我国由政府主导推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走过15个年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从追求“保护”到强调“走进现代生活”,体现了政府管理和引导理念的转变,这一转变对下一阶段向纵深推进非遗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大致回顾我国非遗保护进程,“见人见物见生活”七个字刚好对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见人”的阶段,其成就主要是为非遗保护营造了良好的宏观政策氛围,同时依靠普查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体系,其特征是“政府保护”,这种将非遗保护局限于文化部门半封闭甚至封闭工作范围之内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遗保护与民众生活二者关系的割裂;
第二个阶段是“见物”的阶段,这个“物”涵括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非遗文化空间,即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非遗主题的传习所、展示中心、博物馆、生产性保护基地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另一个是依托非遗资源开发的产品或商品,这是在“保护”基础之上寻求“传承”思路推进的结果,其成就是为非遗传承提供了展示与传承空间,为依托非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奠定了产业基础,但这种重视专业化保护与传承的工作思路客观上也导致了管理部门、产业界将非遗传统的艺术化、衍生化作为非遗传承的主要方向,而对社会化大众参与的保护与保护重视不足,对非遗原生环境、习俗文化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重视与投入不够,这种依托特定时日(文化遗产日、艺术节、博览会)、特定地点、产品化的展演或销售也未能在深度、广度上拓展与百姓生活的联系;
第三个阶段就是当下要转向的“见生活”,在这个阶段,非遗保护与传承已经不是政府文化部门的工作问题,也不是单一的技艺传递问题,而是全社会如何合力推动非遗融入生活、回归日常的问题。其中,能否实现非遗的社会化传承将是决定事业成败的关键。笔者认为,实现非遗社会化传承的要义有二:一是要面向全社会,重点是要跳出单一部门、单一行业、单一文化群体视野,可从推动非遗纳入教育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手,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逐步实现非遗融入广大青少年群体、基层群众的生活日常,完成潜移默化的润泽与生发;二是要依靠全社会,重点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政策法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努力拓展社会各界支持非遗保护的渠道、平台和方式。